民法常识(一)
1.2015年3月1日施行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哪几类不动产需要办理登记?
《条例》规定,以下十类不动产需要办理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2.未办理登记前订立的不动产物权合同是否有效?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3.民间借贷法律如何保护?
(1)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息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借款期内视为未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2)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3)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也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超出法律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4)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设定抵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承包方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的行为无效。
5.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抵押财产如何清偿?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