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分类人人知 村庄扮靓更净......用好“三字经”当好村干部“杨炯出巡”民法常识(二)切实将基层治调组织建设抓出成......6月份农村生活垃圾督查排名表我区第四届职工职业技能竞赛开......宾港大道北段提升工程动工全旺40余家企业齐学安全生产......我区新增两家省级 骨干农业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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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常识(二)



  6.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怎么办?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上述情况取得不动产或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7.物权法为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哪些规定?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2)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3)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上述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8.物权法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作了哪些规定?
  (1)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2)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3)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4)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