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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衢江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衢江区政办发〔2015〕84号)

  为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方式,保障被征收人的安置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衢州市区城中村改造加快农民市民化步伐的若干意见》(衢政发〔2014〕55号)、《衢州市区“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衢政办发〔2014〕11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如下实施办法:
  一、“房票”安置的定义
  “房票”是用于被征收人在衢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购买商品住宅结算的特定票据。
  “房票”安置是指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由房地产主管部门监管的商品住宅和市场上的二手房来解决安置住房。
  二、“房票”安置的适用对象
  樟潭街道樟树潭村、茶埠村、沈家村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而拆除合法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选择“房票”安置。
  三、“房票”安置的实施主体
  区政府为“房票”安置的实施主体,负责制定出台“房票”安置的具体实施方案和操作规程。
  四、“房票”的价格
  “房票”价格确定为3711元/m2。
  五、“房票”安置的商品房项目选择
  为促进市区房地产健康发展,增加被征收户的选择空间,“房票”可在衢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使用。由商品房开发企业自主自愿报名,区城改办审核确认,公开各商品房项目信息。
  六、“房票”的结算办法
  (一)征收人与商品房开发企业的“房票”结算办法。
  1.商品房开发企业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商品房开发企业凭被征收人提供的“房票”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向征收人结算。
  2.结算款项支付。征收人凭商品房开发企业提供的被征收人房屋买卖合同和“房票”,经被征收人确认后,直接与商品房开发企业相互结算。购买现房的,房屋买卖合同经住建部门备案登记后,一次性全款结算“房票”;购买期房的,凭房屋买卖合同,先结算65﹪的“房票”,待房屋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后再结算剩余的35﹪。
  (二)被征收人与商品房开发企业的结算办法。
  被征收人购买商品住宅及储藏室、车库(位),可用“房票”抵付购房款,差额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支付。
  (三)被征收人购买二手房的“房票”结算办法。
  二手房所有权人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后,征收人凭二手房所有权人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房产过户交易证明、契税完税凭证、身份证和“房票”,经被征收人确认后,直接与二手房所有权人结算,“房票”部分一次性全款支付。
  七、“房票”安置的操作程序
  (一)被征收人向征收人提出实行“房票”安置申请;
  (二)经征收人同意后,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在约定时间内腾空房屋并移交拆迁公司拆除;
  (三)被征收人根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除移交单、身份证,向征收人领取“房票”;
  (四)被征收人自主选择由征收项目实施单位确定的商品住宅或二手房,签订购房协议,按相关程序办理土地证、房产证;
  (五)商品房开发企业或二手房所有权人按“房票”结算办法,与征收人办理“房票”兑现相关业务。
  八、“房票”安置的有关政策规定
  (一)“房票”不允许购买店铺、不允许买卖、不能兑换现金。
  (二)被征收人既可以选择全部“房票”安置;也可以选择部分“房票”安置或部分产权调换安置、货币安置。
  (三)被征收人选择全部“房票”安置的,给予全部“房票”价值3%的奖励。
  (四)“房票”的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五)被征收人必须确保1套自住房后,“房票”方可在被征收户之间进行余缺调剂使用。
  (六)参与“房票”安置的商品房开发企业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证,保证按合同约定如期交付房屋。商品房开发企业如违反合同约定,依法依规予以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