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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衢江区工伤保险政策问答



  10、衢江区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是哪些?
  答:参保人员遭受事故伤害后,应当在工伤定点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工伤人员伤(病)情严重,因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所限的原因,确需转外地医疗机构治疗的,应按逐级转院的原则到区社保局办理转院手续。工伤定点医院如下:
  衢州市人民医院、衢江区人民医院、衢州市柯城区人民医院、浙江衢化医院、衢州市中医院、衢州市衢江区杜泽中心卫生院、衢州市雪荣医院、衢州市衢江区樟潭中心卫生院、衢州市第三医院(工伤康复)、衢州市骨伤科医院。
  11、用人单位如何申报工伤?
  答:工伤认定申请:单位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时,须在2个工作日内将书面的工伤事故报告送社保局备案,同时必须去区人社局社保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建筑工伤必须在48小时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最晚不超过30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条例规定的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12、职工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工伤?
  答:根据国务院2011年1月1日颁布实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凡下列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3、职工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视同工伤?
  答:(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