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清明期间森林禁火的通告
清明期间历来是我区森林消防关键期,明火上坟祭祖和各类农事用火极易引发森林火灾。为有效防控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 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有关规定,特发布森林禁火通告:
一、2017年4月1日至4月10日为全区森林禁火期,全区范围内的所有林区及林地边缘60米内为森林禁火区。
二、在森林禁火期、禁火区,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 严禁烧灰积肥、烧田坎草、炼山造林、烧防火线等生产性用火;严禁烧香、烧纸、点蜡烛、燃放烟花爆竹、烤火、野炊、吸烟、火把照明、烧山狩猎、驱虫驱兽、焚烧垃圾等非生产性用火;严禁爆破、勘察等工程用火; 严禁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一切行为。
三、各乡镇(办事处)、村要加强巡查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要及时加以制止并举报,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报告。森林火警电话:3041303、12119。
四、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依照《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