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解读
一、非法集资的特征
根据《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处非联发 {2008}4号)的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主要有四个特征
1、未经有关部分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核权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二、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泛,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券、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十一种情形。具体形式如下: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6、不具有募集资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8、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9、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10、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假借农民专业合作社之名非法吸收资金;
11、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近期,非法集资还不断向新的行业、领域蔓延,如一些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咨询等中介机构公开“代人理财”,大肆非法集资;许多私募股权投资等融资性机构超范围经营,涉嫌非法集资;有的p2p 网络平台打着“民间借贷”旗号进行非法集资。
三、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1、承诺高额回报,为吸引公众上当受骗,不发分子往往编造许诺给予集资者与参与者高于正规投资回报的利息分红,诱惑社会公众投资。
2、虚构或夸大投资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编造虚假项目,或以夸大少量项目的投资规模、盈利前景,诱惑社会公众投资。
3、以虚假宣传造势。为骗取社会公众信任,不发分子利用广告节目,散发传单,网络平台等方法,制造虚假宣传声势,诱惑社会公众投资。
四、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和参与风险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专家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主要危害有:
1、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难以保障财产安全,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
2、非法集资也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引发风险。
3、非法集资容易造成大量社会治安问题,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五、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应受的法律处罚
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对一般的违法行为,由相关行业监管部门给予警告、罚款、魔兽违法所得、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不发行为,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集资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务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虚假广告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六、社会公众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活动
1、对照银行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回报率是否过高,多数情况下明显偏高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就是投资陷阱。我国规定,超过国家规定贷款利率4倍以上的不受法律保护,可作为判断回报是否过高的参考。天上不会掉馅饼,高收益和高风险是并存的,犯罪分子的目的就是骗取钱财。一个企业正常的年利润一般不会超过20%,超高利投资回报分配不可能维持太久。其中必有非法诈骗行为。“快速致富”、“高回报、零风险”极有可能是“请君入瓮”的投资陷阱。广大投资者和居民一定要增强分辨能力、挡住利益的诱惑,切莫贪图高利、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要相信“免费的午餐”。
2、通过政府网站,查询相关企业是不是经过国家批准的合法上市公司、是不是可以发行公司股票、债券、国家规定的股权交易场所等。如果不具备发行、销售股票、出售金融产品以及开展存贷款业务的主体资格,就涉嫌非法集资。如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产权经纪公司”等为名,推销所谓即将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股票,可通过政府网站查阅是否已批准发行等。
3、通过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明相关企业是否是经过法定注册的合法企业,是否办理了税务登记等。如果主体身份不合法、不真实,则有欺诈嫌疑。
4、一些影响较大的非法集资犯罪,相关媒体多会进行报道,要通过媒体和互联网资源,搜索查询相关企业违法犯罪记录,防止不法分子异地重犯。
5、对亲朋好友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建议和反复劝说,要多与懂行的朋友和专业人士仔细商量,审慎决策,防止成为其发展下线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