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江区首例非法捕捞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
毒鱼电鱼被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本报讯 日前,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杜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民事公益诉讼案在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是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单独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8年10月5日至21日期间,杜某采用农药毒鱼并用电瓶辅助捕鱼或电瓶捕鱼的方式三次在杜泽镇集镇铜山溪捕捞水产品,共捕获鲫鱼等水产品约105公斤。
经省淡水渔业环境监测站专家评估,杜某两次农药毒鱼并用电瓶辅助捕鱼造成渔业资源鱼类直接损失1700元,天然渔业资源恢复费8500元,一次电瓶电击捕鱼造成渔业资源鱼类直接损失400元,天然渔业资源恢复费1200元,上述渔业资源损失和恢复费用共计11800元。
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杜某采用农药毒鱼辅助电瓶捕鱼或单纯电瓶捕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造成渔业资源损失,水生态资源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依法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侵权责任。
经上级检察机关批准,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向市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庭审中,杜某认识到其毒、电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的危害,当庭表示愿意做出相应赔偿。经审理,市中院当庭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判令杜某承担渔业资源损害赔偿11800元,专家咨询费、公告费3000元,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傅晨 罗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