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江区财政局关于受理衢江区范围个人住房补助申请的公告
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衢政办发〔2015〕74号)及《衢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衢州市区个人购房补助操作流程的通知》(衢财预[2015]20号)精神,经研究,衢江区财政局将于2016年1月12日起正式受理衢江区范围内个人住房补助申请,现将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具体规定(一)补助对象。
衢江区范围内购房,且购房税收在衢江区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窗口缴纳的购房人。
(二)享受补助的条件。
1.2015年10月15日到2016年12月31日期间,在衢江区范围内个人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可享受普惠购房补助。
2.享受人才购房补助的,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在衢州市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中级专业技术及以上职称或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部承认的国外本科及以上学历享受同等待遇);
(2)在市区范围内购买唯一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
(三)购房时间的认定。
购买商品住房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购买二手住房的,以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间为准。
(四)补助标准。
1.普惠购房补助。按购房款0.8%给予补助,单套最高不超过1.5万元,并以实际缴纳的契税本级地方留成部分为上限。
2.人才购房补助。在享受上述普惠购房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购房款1.5%的人才购房补助,单套最高不超过2.5万元,并以实际缴纳的契税本级地方留成部分为上限。(五)购房套数认定。
购买的住房以套为单位享受购房补助(以房屋登记的基本单元为准,购买部分产权的不得享受购房补助),同一套住房每次交易享受一次购房补助。
(六)申请购房补助以家庭为单位认定(含未成年子女),夫妻双方只能享受一次补助,已经享受人才安家补助(含柯城区、衢江区)的不再重复发放人才购房补助。
(七)申请受理时限。自本《公告》下发之日起开始受理;购房人应在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后三个月(房屋权属证书在本《公告》下发之日前已办理的,自下发之日起计算)内提出购房补助申请,逾期视同自动放弃补助。
(八)2015年10月15日(不含)前已办理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在2015年10月15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退备案的购房人,重新购买同一套住房的,不得享受购房补助。
(九)除征收实物安置房外,采用“房票”和货币补偿款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超出税收优惠的购房款部分可享受购房补助。
二、申请需提供材料
(一)申请普惠购房补助需提供以下材料:
1.《衢州市区个人购房补助申请表》(一式一份);
2.经交易监管部门购房合同备案窗口认可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衢州市房地产转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契证、房屋权属证书、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购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购买人为2人及以上的,需同时提供;还未领身份证,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5.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申请人才购房补助的,除提供上述材料之外,还需提供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窗口出具的唯一住房《房产状况证明》、人力社保部门窗口出具的《衢州市人才购房补助优惠资格认定表》、婚姻状况证明。
1.唯一住房《房产状况证明》的取得
购房人凭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窗口提出申请,在办理该套房产登记时点,其家庭名下在市区范围(含市本级、柯城区、衢江区)唯一住房的《房产状况证明》。
2.《衢州市人才购房补助优惠资格认定表》的取得
购房人向人力社保部门窗口提出申请,取得在办理该套房产登记时点符合人才条件的《衢州市人才购房补助优惠资格认定表》。
三、申请流程(一)申请普惠购房补助。1.取得房屋权属证书。
2.购房合同经交易监管部门备案窗口盖章认可。
3.向衢江区行政服务中心地税个人住房补助受理窗口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4.地税窗口每月形成汇总表,经部门核对、财政部门审批后,发放补助。
(二)申请人才购房补助。1.取得房屋权属证书。
2.购房合同经交易监管部门备案窗口盖章认可。
3.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窗口申办唯一住房房产状况证明。
4.向衢江区行政服务中心人力社保部门窗口申请办理《衢州市人才购房补助优惠资格认定表》。
5.向衢江区行政服务中心地税个人住房补助受理窗口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6.地税窗口每月形成汇总表,经部门核对、财政部门审批后,发放补助。
衢江区财政局2016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