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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必须严格执行



  《条例》原文:第六十三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案例:某县某村村民提出修建位于水库边破旧的寺庙,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决定由村经济合作社出资,以修造休闲用房名义修建寺庙。时任社区(村)党总支书记、经济合作社社长的蒋某在明知修建寺庙所用土地为禁批区、使用集体资金修造寺庙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未经国土、宗教部门批准,擅自决定开工修建寺庙。
  得知这一情况的县、镇两级党组织随即出面勒令蒋某停止使用集体资金修造寺庙行为。但是,蒋某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决定,仍然继续使用集体资金修造寺庙,共有416万余元集体资金投入修造寺庙之中。此外,蒋某还有其他违纪行为,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释纪:《党章》 规定:“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这“四个服从”,既是党最基本的组织原则,也是最基本的组织纪律。蒋某作为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在上级党组织有明确停工的决定和指令下,却拒不执行,我行我素,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应受到党纪的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