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企业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企业年度报告。截止2016年6月30日,本公告所列企业未按规定报送公示2015年度报告,属不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违法行为。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7月6日作出将上述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我局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衢州市衢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