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根基层司法为民正确认识人感染H7N9流感无标题施工单位的相关职责谨防代购军用帐篷诈骗陷阱我区开出新《环保法》适用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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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的相关职责



  节选自《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一、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
  (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2)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第二十三条)
  二、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1)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四条)
  (2)分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第二十四条)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
  (1)管理人员的考核。“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第三十六条)
  (2)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有:
  ①日常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第三十六条)
  ②新岗位培训。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三十七条)
  ③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