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春节期间森林消防工作的通告
春节前后是我区森林消防关键期,燃放烟花爆竹、明火上坟祭祖等野外用火行为极易引发森林火灾。为加强林区火源管理,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切实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2016年衢江区烟花爆竹禁限燃行动方案》要求,现就做好2016年春节期间森林消防工作通告如下:
一、2016年2月7日至2月22日为全区森林禁火期,全区森林、林木、林地及林缘60米内为森林禁火区。
二、森林禁火期内,在森林禁火区禁止以下行为:
(一)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
(二)燃放烟花爆竹、烧香、烧纸、点蜡烛、送坟灯、烧坟草、放孔明灯;
(三)烧荒、烧灰、烧田坎草、炼山等一切生产性用火;
(四)吸烟、野炊、玩火、烤火、焚烧垃圾;
(五)其他一切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
三、各乡镇(办事处)和区级有关单位、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明森林消防责任,组织力量深入森林消防第一线,开展森林消防宣传,大力倡导植树、献花等文明新风尚。在风景名胜区、坟墓集中区等重点区域要加派人手,做好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的收缴工作,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党员干部带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制止非法用火的义务,对无民事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要履行有效的监护义务。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区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的规定处罚; 应当予以治安拘留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各级党员干部违犯本通告规定的,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给予其党政纪律处分。
特此通告。衢江区人民政府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