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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检察院重拳打击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谋编制虚假事实和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院的审判权、执行权,非法侵占或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或权益的诉讼行为。近日,衢江区检察院集中力量,重拳打击虚假诉讼。
  汪某某是浙江山之杉印花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之杉)和浙江大四家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四家纺)的出纳,每月工资4000元,由山之杉支付。此外,她还是山之杉法人代表温某、大四家纺法人代表杜某某的债权人,借给温某、杜某某夫妻约40万元。
  任某某是汪某某的高中同学,经汪某某介绍,负责大四家纺厂房建设土地平整项目。
  孙某某是杜某某的妹夫,应杜某某的请求临时帮大四家纺做门卫,双方并没有约定工资报酬等相关事项。
  2014年1月7日,汪某某、任某某、孙某某分别就与大四家纺间的劳动报酬纠纷提起诉讼。之后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大四家纺于2014年1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三人工资共计144000元。
  然而,在市检察院的指导下,近期,衢江区人民检察院对大四家纺劳动争议系列案件进行了调查,经调查发现,这三起诉讼皆属虚假诉讼。事实真相是:大四家纺倒闭破产之际,温某和杜某某无力偿还拖欠汪某某的借款,于是就和汪某某恶意串通,编造用工合同、工资表等资料,证明大四家纺拖欠汪某某工资72000元,通过司法程序优先套取公司的资产,用来抵偿欠汪某某的借款。
  经温某同意,汪某某请求任某某冒充大四家纺员工,以到法院提起追索劳动报酬诉讼的方法,将优先受偿的劳动工资抵偿温某、杜某某对汪某某的欠款。任某某看在同学的情份上答应帮忙作伪证。
  此外,温某为从大四家纺的拍卖款中获取生活费,和孙某某恶意串通,编造用工合同、工资表等资料,证明大四家纺拖欠孙某某工资36000元。
  目前,衢江区人民检察院已将涉嫌刑事犯罪部分的相关案件情况和线索移交区公安分局侦办,并于4月22日就三起劳动报酬虚假诉讼案向衢江区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坚决维护诉讼诚信和正常诉讼秩序。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