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衢江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枪林弹雨里的“勤务兵”让梦想插上翅膀团区委慰问细菌战受害者水牛池塘溺亡,意外还是人为?20多名留守儿童有了温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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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衢江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和《关于印发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是政府针对本地创新资源缺乏、创新能力不足而设计发行的一种“代金券”,其目的是通过科技创新券的发行,促进企业科技创新意识增强和科研能力的提高。创新券由政府向企业发放,企业利用创新券购买科技创新活动,收取创新券的创新载体到政府部门结算兑现。
  第三条 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衢州市衢江区科技创新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科技创新券的组织领导、监督审查,研究确定科技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科技的领导任组长,区府办、科技局、财政局、经信局、审计局、统计局等相关领导任成员。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由科技局分管副局长任主任,区科技局、财政局、统计局相关科室负责人任成员,负责科技创新券的设计和运行监管,具体办理科技创新券的申请、审批、发放、兑现等工作。
  第六条 科技创新券资金来源于区科技专项资金和上级科技专项补助资金。首期创新券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第七条 科技创新券采用“电子券”实名在线发放,有效期为2年,不得转让、买卖、赠送,逾期不可兑现。
  第八条 科技创新券使用范围:
  (一)合作或委托研发机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及技术难题攻关;
  (二)购买技术或科技成果及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相关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三)委托科研院所、专业机构开展工业设计;
  (四)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产品检测(不含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
  (五)委托项目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分析评价、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等技术咨询服务;
  (六)委托科技文献检索、科技查新服务;
  (七)共享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和技术服务等科研活动。
  第九条科技创新券发放对象:
  凡在本区注册并在本区纳税的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重点支持经国家、省、市、区认定的科技型企业和科技型初创企业,即区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农业科技企业、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及科技型初创企业。
  第十条科技创新券发放标准:
  (一)给予一般企业每家1万元科技创新券;
  (二)给予衢江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上企业每家3万元科技创新券;
  (三)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占企业销售收入比例达到5%以上的企业(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给予每家5-7万元科技创新券。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券发放程序: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创新券申请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申请时间内,登录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 台(http://cxy.zjkjt.gov.cn/index.aspx)(以下简称科技云平台)首页,进入“创新券服务系统”进行注册,点击“申请创新券”进入创新券申请界面填写实名认证信息,根据用户类型上传企业营业执照、身份证扫描件等证明材料,并填写申请创新券额度后提交。同时,企业填写《衢江区科技创新券申请表》(见附件1),纸质材料,一式三份,报区科技局。
  (二)企业网上提交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税务登记证副本;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5、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6、其他证明文件。除以上文件外,同时还可提供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书、现金流量表、计划使用创新券的科研活动简介或项目计划书等有利于自己申请取得创新券的证明材料。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企业网上填写的申请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创新券总额度拟定发放创新券的企业名单和金额,报领导小组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放。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券使用程序:
  (一)企业从科技云平台首页登录系统后,点击“在线预约服务”进入创新地图,通过搜索查找到所需要的载体及服务信息,在线预约所需的服务。企业与开展科技合作的单位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二)双方达成协议后,登陆创新券服务系统,在“我的服务预约记录”中下载服务合同模板并签订合同。点击“申请使用创新券”,上传服务合同,进行创新券使用的申请,每次申请抵用不超过合同额的50%。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系统将创新券支付给对应的创新载体。
  (三)确认收到创新券并完成服务后,企业需对该次服务进行评价,创新载体需对该次服务进行记录,作为管理部门的服务考核依据。
  第十三条 鼓励我区有条件的企业和区级以上科技创新服务平台、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科研院所、重点企业研究院和企业研究院等非省级创新载体向社会开放共享科技资源。具体方式可从科技云平台首页注册“地方载体申报用户”,进入后填写对外公开的载体简介以及可对外开放共享设备及服务等信息,并提交到需要推广该服务的市、县(市、区)。经当地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当地的企业才可在创新券服务系统中预约相应服务。
  第十四条 科技创新券兑现程序:
  (一)每年底省科技厅将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协助完成创新券的兑现工作,服务机构根据科技云平台系统中的我区创新券使用记录,向我区管理部门发送《衢江区科技创新券使用情况清单》。
  (二)企业提供相关资料:
  1、企业填写《衢江区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见附件2),纸质材料,一式三份。
  2、经登记的合作或委托研发机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及技术难题攻关的合同;购买技术或科技成果及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相关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合同; 技术咨询服务的合同; 文献检索、科技查新、工业设计、产品检测、共享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和技术服务等开展科研活动相关凭证;
  3、项目服务经费支出凭证,须提供原件核实和复印件备案。复印件需企业盖章,一式三份。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衢江区科技创新券使用情况清单》、《衢江区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及相关附件进行核对,无误后上报领导小组审批后予以兑现。原则上于每年3月份兑现1次。
  第十五条 对转让、买卖、赠送或变相虚假使用科技创新券的企业,一经发现,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注销其科技创新券,追回其通过不合理手段获取的资金,在3 年内不再给予各级科技项目和政府科技类奖补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年底对科技创新券使用绩效情况进行总结评价,逐步完善科技创新券政策。对科技创新券使用绩效明显的企业可以在下一期科技创新券发放工作中继续优先支持。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8 月1 日起试行,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