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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出台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本报讯 近日,区财政局会同区旅游局出台《衢江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办法》),对资金的使用范围、分配原则、补助条件和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明确了4类项目的奖补标准:对重点乡村休闲旅游项目、企业的扶持,按《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升发展乡村休闲旅游的若干意见》规定的奖励标准执行,其中区财政承担的50%奖励资金从专项资金中安排;游客组织奖励、旅游评优考核奖励、投资主体为企业的旅游发展补助和旅游品牌创建扶持奖励等4种类别奖励项目,具体按《〈关于促进旅游业大发展的意见〉奖励补助政策实施细则》 规定的奖励补助标准执行; 投资主体为乡镇(街道、办事处),并经区政府审定确认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项目的,按经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评审后工程造价的30%以内进行补助,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投资主体为乡镇(街道、办事处),列入区政府创建国家3A级、4A级、5A 级旅游景区年度计划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奖励。区财政局可根据实施进度预拨50%奖励资金,待旅游景区创建成功后,根据评定机构批复文件等资料结算剩余奖励资金。
  需留意的是,《办法》规定,对同时符合市本级和我区促进旅游业大发展多项奖励补助条件的,不重复奖励补助,可按就高原则兑现。同一企业、单位的同一项目,区级各项优惠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办法》 还规定,发现挪用、挤占、截留和弄虚作假套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将严肃查处,追回相关资金,并在3年内不安排相关补助资金。
  方冬 余露